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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注册公司需要法人吗?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12-22

  198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首次使用了法人的概念,这也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使用“法人”概念。从些发后,法人的概念在许多单行法规中被日益广泛使用,并逐渐成为实际生活中人们的日常用语。1986年我国第一部民商事活动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法人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即:“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那么在浦东注册公司需要法人吗?

  “法人”一词首先为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法人的实际形式却早已存在。早在罗马时期,有些法学家就已经注意到除自然人之外还有一类民事主体的存在。到了资本主义时期,法学家们承袭了罗马法学家的观念,认为法人是一种自然人的组合,它的人格已经脱离了自然人的人格,成为一种民事主体。

  浦东注册公司的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必须按照自己的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一定的目的的进行活动。它必须有稳定的组织机构,不因其个别部门和人员的变化,而影响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机关是其组织机构的中枢部门,对内执行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在法律上,所谓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包括国家)的其他财产。在一个国家,衡量法人是否完善和发达,重要的标志就体现在法人财产独立性的程度上。拥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是法人组织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和独立负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根据。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债务的财产责任。既然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以及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是分开的,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在法人与他人的民事往来中,如果对方发生违法和违约行为时,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反之,法人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这一特征使法人与非民事主体的团体以及该法人内部的各职能机构区别开来。

  法人制度的起源

  法人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的法人团体大致有以下几种:公团体(系国家或国家其他政治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团体、商业团体及实业团体(如商业公司、船夫团体和工业组合等)共同利益组织以及民间政治团体等。进入封建社会后,商品经济显著发展,法人制度逐渐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十至二十世纪,在欧洲各国,寺院势力达到了同峰,而寺院本身就是一个法团,其基本性质已与近代法人相类似。十二世纪初,意大利国家仍占据商业史上的优先和卓越地位。当时,有一种被称为“海上协会”的股份公司,不仅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且拥有自己的代表机关,每个入股人仅以自己的投资承担风险,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十五世纪末,尼德兰和英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成长,它们先后成立了各种商业公司。

  但是,由于封建社会始终以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法人组织还不普遍,法人财产的独立程度 还比较低,法人制度还处于形成的时代。十六至十八世纪,西欧各国经过一系列政治革命,封建主义生产关系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日益形成和巩固。在资本积累和集中的过程中,商品经济的主要活动者已经不是手工业主和个体商人,而是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的各种联合。

  十九世纪的工业革命,进一步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以法人资格进行工业、商业、金融、科研、教育活动的专业公司和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从而,法人制度进入了发达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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